強制驗樓驗窗服務 Building Inspection
鄭林在強制驗樓驗窗服務多年。 我們滿足您的需求。
TIA offer Building Inspection for many years. We offer AP, RI, RGBC services.
驗窗 Window Inspection
強制驗窗計劃訂明檢驗 / 訂明修葺 / 監督訂明修葺窗戶
強制驗樓驗窗計劃規定樓齡達 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 如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負責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如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
在強制驗窗計劃下,檢驗須涵蓋所有窗戶及玻璃百葉窗, 包括個別私人處所及樓宇公用部分的玻璃牆。然而,室內的間隔玻璃嵌板及地下舖面的櫥窗並不是在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所涵蓋的窗。另外,幕牆屬於強制驗樓計劃, 而不屬於強制驗窗計劃的範圍。
如檢驗後有需要進行修葺,有關的糾正及修葺工程的成效須不遜於建造該幢樓宇時,以及早前進行改動及加建工程時所須遵從的法例、標準及作業守則的規定,或如果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是按照《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或《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指示完成,則須不遜於這些已完成工程的標準。
驗窗服務每個單位固定價格 HK$300
只顯示部分驗窗項目 Partial Reference only
驗樓 Building Inspection
「強制驗樓計劃」已於2012年6月30日開始實施,屋宇署會向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每10年送達法定通知。收到法定通知的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有關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招牌進行訂明檢驗。
檢驗的範圍須包括以下樓宇構件:
1. 外部構件及其他實體構件;
2. 結構構件;
3. 消防安全構件;
4. 排水系統;及
5. 找出在建築物公用部分及建築物外部的僭建物。
如樓宇在檢驗後確認有需要進行訂明修葺工程,業主須另外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的監督下,完成訂明修葺工程。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
1. 第5級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1年; 及
2. 每天罰款港幣$5,000元。
我們的團隊為各業主提供「強制驗樓計劃監督訂明修葺樓宇」服務包括:
辦理所有法定申報的表格,所有法定檔/表格之副本均有「屋宇署」蓋章交予客戶備存。
工程籌劃階段: 確立詳細修葺方案、工程估價及聯繫相關政府部門或機構。
標書制訂階段:制訂全套招標檔連所需計劃、建議招標程式連一切編排工作。
招標會話:標書分析連編制報告及建議。
合約制訂及施工前籌畫階段:合約制訂、施工前之文件審閱及批核。
施工及完成階段:訂明修葺工程監督及一切合約執行之行政工作,完工檢查及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完工報告及樓宇修葺證明書。
保固期屆滿及完成合約管理階段:保固期內跟進及監督工作。
強制驗樓計劃訂明檢驗私人單位伸出物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須在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後,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單位的伸出物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如須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下進行所須的訂明修葺。
下列項目訂明為伸出物:
露台;
外廊;
花盤架;
晾衣架;
窗戶簷篷;
為屋宇裝備裝置(排水系統除外)而設的任何支承構築物;
與上項所述的屋宇裝備裝置相關的任何喉管或管道。
我們的團隊為各業主提供「強制驗樓計劃訂明檢驗私人單位伸出物」服務包括:
辦理所有法定申報的表格,所有法定檔/表格之副本均有「屋宇署」蓋章交予客戶備存。
檢查前的準備:包括但不只限於搜集及研究樓宇資料並包括與政府相關部門聯絡;佔用許可證簽發日期;用途;經批准的圖則;根據簡化規定進行的小型工程的圖則及詳情;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9c條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的圖則及文件;以及有關樓宇檢驗,糾正及修葺的過往記錄。包括向有關政府部門或機構查閱及複印相關資料。
現場勘察及檢驗:註冊檢驗人員與個別業戶聯絡以便進入其單位包括一切所需的工具及人手檢驗伸出物及有關設施以符合法例要求。
檢驗後,分析與判斷伸出物及有關設施的缺陷及破損成因(如有)。
編寫及呈交檢驗報告及樓宇檢驗證明書。
小型工程第 I / II / III級別 Minor Work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於2008年6月修訂《建築物條例》,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方便市民可循簡化的法定程序,在私人樓宇進行小規模的建築工程,從而提升香港樓宇的安全。而訂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運作細則的《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下稱《規例》),亦已於2009年5月獲立法會通過。而「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已於2010年12月31日全面實施。在新制度下,市民如要進行小型工程,必須聘請「訂明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訂明註冊承建商」進行,以免違法。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所規管的共有126*項「小型工程」,按其性質分類為20多個種類。每項小型工程的尺寸、位置和相關規格已在《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下稱《規例》)內說明。這些小型工程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度,分為以下三個級別︰
我們的團隊為各業主提供小型工程第 I / II / III級別服務包括:
第 I 級別(共有44個項目)包括較為複雜的小型工程
第II 級別(共有40個項目)為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較低的小型工程
第 III 級別(共有42個項目)主要為一般的家居小型工程
AP/ RI 顧問
本公司可提供合資恪之專業人士如屋宇署註冊認可人士,香港建築物條例認可人士(AP)/ 註冊檢驗人員(RI)/ 註冊結構工程師(RSE)/ 承建商包括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RGBC)/ 測量師(QS)/ 工程師/ 持牌水喉匠(一級)/ 消防承辦商(FSIC)/
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 (Register of Minor Works Contractor)
余晨理 Yu Sun Lee Sunny
A.P. R.I.
認可人士 註冊檢驗人員
認可人士證書編號:AP(S)1/08
註冊檢驗人員證書編號:RI(S)1/08
鐘振文 Chung Chun Man
A.P. R.I.
認可人士 註冊檢驗人員
認可人士證書編號:AP(S)88/94
註冊檢驗人員證書編號:RI(S)88/94